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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切条”热播剧《云南虫谷》,法院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赔偿3200万

近日,短视频“切条”影视剧掀起的版权之争又有新进展。

    因抖音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热播网剧《云南虫谷》剪辑片段,2021年9月22日,腾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抖音的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并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有大量对侵犯《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法院综合考虑的《云南虫谷》作品类型、知名程度、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方面因素,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同时,法院对于腾讯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没有支持。

    近年来,短视频“切条”“搬运”影视剧引发相关部门高度重视。2022年9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其中明确提出对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进行专项整治。

短视频未经授权“切条”影视剧,多地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

    据《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短视频版权难点问题多,体现在二创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复杂,短视频维权确权机制不完善,平台治理的过滤审核机制参差不齐,维权难度大。

    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剪切、搬运侵权视频已引发全行业关注。2021年4月9日,超过70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和影视行业协会等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2021年4月23日,500多名艺人以及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联合发出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等。

    长短视频之间因影视剧版权的矛盾无法调和,并最终诉至公堂。在相关诉讼中,原告一般是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及芒果TV等为代表的长视频内容版权方,持有各类热播影视剧、综艺节目的网络版权;被告则是抖音、快手、B站等以用户上传内容为主的短视频平台。

    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陆续出炉,认定短视频平台理应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8月,优酷因为B站侵权热播剧《玉楼春》进行维权并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责令B站立即删除侵权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法院认为,优酷公司多次预警通知及大量反复投诉,B站应当知道平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上传和传播可能侵权的被诉侵权视频,依法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11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剧集内容案作出一审判决,优酷胜诉并获赔46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快手平台具有主观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预防和制止的合理措施,使涉案作品在其平台持续传播,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

     2022年10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文书。法院判决快手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万余元。

加强网络版权监管,集中整治侵权短视频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等内容。

    2022年9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这是全国连续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今年“剑网行动”明确提出要开展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此外,“剑网行动”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我不反对短视频,我反对短视频侵权”,据中国电影报报道,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导演刘家成的提案直指短视频侵权,“问题症结在于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的默许甚至纵容”,他提醒业界,短视频侵权正在摧毁艺术创作者的整体创作体系。经过调研,刘家成发现,短视频侵权已经在实质上对一些年度大戏形成伤害。刘家成认为,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与流量和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山副教授认为,短视频有自己的商业模式,但任何商业模式都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短视频企业也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不应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慷他人之慨。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陈兵教授表示,“技术中立”已难以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和运营者提供“避风港”,其须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以规避法律风险。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不能再单纯依赖“避风港”原则,即认为收到侵权通知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免责。平台企业在享受科技为企业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提升防范侵权风险的技术水平和治理能力,建立事前审查和实时完善多场景合规的立体、动态的规则体系,尽快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尤其是对于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应当重点把关,避免侵权行为影响进一步扩大化。他特别强调了“从维护创新、鼓励创新和激励创新的角度,注重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有助于对消费者利益特别是整体消费者利益的长期实现提供可靠、可信、有力的法律机制。”为了更好的保护创新,必须依法依规加大对不法行为人的判赔力度,才能及时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助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鉴于此,此次西安中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作出判决赔偿数额是合法且合理的,对于治理算法侵权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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